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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2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遵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遵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定量基础和技术支撑,是提高预算编审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将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转为资产的重要依据。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预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及其管理工作。预算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市预算评审服务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预算评审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预算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反映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及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利用市本级下列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含50%),且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预算评审: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项目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进行预算评审。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预算60万元以上的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主管部门申请,送财政部门复核,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确定评审办法。

(一)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市本级资金项目;

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的投资无预算评审要求的项目;

(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项目前期费用等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

(二)市本级配套财政资金,中央和省已决定投资的项目;

(三)中央和省已评审或明确由中央和省评审的项目;

(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评审另行规定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项目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和复核工作;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完成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其中:3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

(二)负责不属于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范围的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评审;

(三)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五)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六)执行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完整齐备的评审资料,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完善资料后方予受理;

(二)评审委托。财政部门按照程序组织或委托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复核。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

(四)评审批复。财政部门批复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每年报送的预算评审项目,应按部门预算编审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次年预算评审计划。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先纳入投资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列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评审计划的,原则上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评审计划,收集项目应按规定完成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制定的具体实施计划方案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资料。资料符合预算评审条件的,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财政不安排预算评审,同时也不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按先预算评审、后组织实施,再进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程序实施。未经预算评审、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送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复,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预算,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送审项目以1个合同为单位。项目通过验收,结算经过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送审项目以1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项目结算已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评审申请和资料,经审查符合预算评审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