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我省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
琼价价管〔2017〕729号
各市县物价局,海口市、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农业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水资源相对丰富,但时间、空间分布不均,季节性区域性缺水仍然存在,可利用的水资源并不丰足。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生态省建设对我省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农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全会提出“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和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现阶段,通过“花钱买机制”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调动各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三、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内跨市县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供用水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执行。
四、合理核定农业用水价格
成本是价格的基础,为合理核定农业用水价格,要加强农业用水成本监审工作,在我省水利工程成本监审实施办法出台之前,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等规定开展农业用水成本监审。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暂以项目投资概算或可研报告为基础核定。
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价格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合理制定骨干工程、末级渠系等各环节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完全成本水价(不含水资源费),逐步实行按立方米计价。价格方案要征求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意见。要把握好水价调整的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并适时调整。不具备条件区分各供水环节定价的,先制定终端用水价格,待条件具备后,再分别制定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水价。县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要加强沟通衔接,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可暂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411号)规定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作为过渡期价格先行推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同时,要抓紧按照规定程序在2019年底前制定调整农业用水价格。
五、实行分类终端水价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成本及实际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其他用水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