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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昭政办发〔2016〕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将文中的“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煤炭”修改为“能源”、“卫生计生”修改为“卫健”、“扶贫”修改为“乡村振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广大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确保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执一份),注明工资支付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基本情况。借助计算机和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有条件的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探索推行用工信息化管理,实现人员进出工地、考勤记录、工资结算等用工管理自动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能,促进用工行为规范有序。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要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工程项目部和农民工用工单位要依法核实农民工身份,妥善保管农民工的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报备。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目标。(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推动各类用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必须落实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要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内容,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分包企业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跨春节假期的,应当确保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应付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六)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加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如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下同)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要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时,要提前5个工作日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明示即将拨付的人工费用数额。用人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人工费用后,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市住建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非建设领域推广。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团组织,中央、省属、市外来昭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昭阳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该项目的农民工保证金预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其他县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预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1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统一、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和退还办法,严格执行缴存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缴尽缴。充分发挥社会信用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探索以银行保函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兜底作用。市级按照不少于500万元、县区按照不少于100万元的标准设立政府应急周转金。欠薪案件高发的县区要适当提高政府应急周转金标准。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政府应急周转金本息要依法予以及时追偿。(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公示用工管理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应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工程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工程建设及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用工管理信息公示的内容为农民工进退场人员名单、工资发放表等经农民工签字核对的用工信息。(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市住建局、市国资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源头监管

  (十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落实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筹措资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进行评审。对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或因拖欠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情节严重程度在评审时予以扣分;若中标的,发现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取消其中标资格。(市住建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建设施工项目日常监管和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工资支付监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每季度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日常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审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监督企业结清工资;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争议等矛盾纠纷可能引发欠薪隐患的,要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等作出违法风险和法律责任提示,并明确告知不同诉求的法定救济途径,杜绝借讨要农民工工资解决工程纠纷、讨要工程款等情形。(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等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资委、工商、人民银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推进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工程款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各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守法诚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符合一定条件的,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昭通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十七)加强劳动监察日常执法。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采取切实措施,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要落实好将劳动保障监察岗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发放范围的规定,按照标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服、执法记录仪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各县区要进一步推进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实行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市人社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认真落实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决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