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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规〔2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9日

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力管沟的建设管理,确保市政道路(含桥梁)同步配套电力管沟建设,实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与配套电力管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成投运,明确电力管沟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各方职责,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电力发展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以及城市规划区域外经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下地建设电力管沟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已有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应根据《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将相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内规划布局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电力管沟是指市政道路配套建设并随同市政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专用的电缆管道及电缆沟。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属于市政道路的附属工程,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成本。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规划许可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的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批复。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同步验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的资金筹措和拨付。

市供电部门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电力管沟的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管理以及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的投资和建设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前期管理

第五条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外,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应结合我市综合管廊相关规划和配电网管线相关控制规划编制全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按照《南宁市电力管沟规划设计指引》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同步审查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方案,同时征求市供电部门意见,统筹做好电力管沟(含电力设施迁改建设的管沟)与综合管廊之间的规划衔接,合理确定电力管沟的建设布局和规模,统筹考虑迁改下地线路规模需求。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过程中,涉及市政道路新改(扩)建的项目,应结合城建计划编制小组成员单位及市供电部门意见安排相应道路的电力管沟建设内容,保障电力管沟同步建设。

市住建部门应在年度城建计划编制过程中对新建、改(扩)建道路是否适合建设电力管沟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尚不明确的电力专业技术要求应征询市供电部门意见,市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电力管沟的建设、投资、规模、回路等内容进行书面答复,并指定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全面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  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相关审查机构应通知市供电部门参加技术审查或书面征求意见,市供电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最终成果应包括市供电部门的同意意见书。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需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新建、改(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将电力管沟工程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电力管沟建设,对于涉及其使用功能的电力管沟设计变更,应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市供电部门应参加技术审查论证会或于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电力管沟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其他管线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或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供电部门参加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市供电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参建各方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市住建部门发现电力管沟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