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
(2019年3月修订)
为科学评估我省开发区建设情况,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考评对象。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它类型产业园区不在此评价范围。
(二)考评范围。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四至”范围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范围;经市(州)政府同意,县(市、区、特区)政府书面委托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际管辖范围,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
(三)考评内容。考评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主要指反映开发区年度在经济发展、增长速度、开放创新、集约发展、生态环保、区域带动、营商环境、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
二、评价分类
对全省开发区采用统一指标,统一类别,统一权重。
三、指标构成、权重、计算和数据采集
(一)指标构成。
A类指标 经济发展
B类指标 增长速度
C类指标 开放创新
D类指标 集约发展
E类指标 生态环保
F类指标 区域带动
G类指标 营商环境
H类指标 管理水平
另设加减分因素
(二)指标权重。
评价指标按总分1000分计算。其中,A类占230分,B类占210分,C类占200分,D类占100分,E类占40分,F类占40分,G类占100分,H类占80分权重。
设加减分因素:开发区实施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完成情况和解决易地搬迁人员就业情况;获得省级以上各类表彰情况和获得国家级行业标准;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合作共建园区个数(以项目落地情况为准);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个数(含子公司);累计上市企业个数(不含子公司);地下综合管廊、充电桩、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海绵城市完成情况;开发区“双创”平台建设情况;债务化解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含平台公司债务化解率在90%以上)等内容列为加分因素,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将重大群体性事件情况;重大环保事件和安全事件;债务风险失控;其他重大违规违法事件(包括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开发区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漏报、瞒报、弄虚作假)等内容纳入考核减分,最大减分不超过30分。
(三)计算方法。
各类指标中各单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以A类为例:
Aij=[£-Xij]/(£-1)×bi
£:表示全省开发区总个数;
i:表示评价体系中某项指标;
Aij:表示某开发区的单项指标得分;
Xij:表示某开发区i指标的实际值排位;
bi:表示某开发区i指标的权重。
说明:定量指标得分采用A类指标计算方式计算,定性指标得分按照评分和赋分标准计算。
综合评价总分值=A+B+C+D+E+F+G+H+加分-扣分
(四)数据采集和核实。
数据采集。主要经济指标依据统计部门和开发区自行填报。
数据核实。自行填报数据中,数据汇总表需先经相应地方政府审核盖章,国家级和市(州)直管开发区证明材料由市(州)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市、区、特区)政府管理的省级开发区数据汇总表由县(市、区、特区)政府初审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州)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数据后,需召开会议进行集中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再由商务厅会同第三方经过再核实、逻辑性审核、对碰和认定。
各开发区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如实填报评价办法所需数据资料,严禁统计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四、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委员会,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委员会主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工作。
五、组织实施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估,保持考核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