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012年12月7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2〕237号)文件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1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四)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优势的传统产业项目;
(十一)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
第四条 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业务职责内开支,从年度预算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属于单位正常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开支,却符合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建议从项目提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挂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或企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还应设立领导小组(重点项目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日常管理、协调和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等指导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九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利于推动本市产业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发展方式转变,突出重点,择优选择。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每年9月5日前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三亚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每年9月5日前可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四)已经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工程竣工投产之前,原则上自动接转为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续建)。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联系方式和下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
(二)项目有关审批立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具有规划选址意见;
(四)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测、联系方式和下年度投资计划等内容);
(二)具有规划选址意见;
(三)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全社会固定资产年度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申报市重点项目可同时申报省重点项目,相关单位须在申请材料上注明“拟申报省重点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根据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审核后,经领导小组同意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省重点项目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转发执行。
第十五条 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或年度市重点项目计划公布后,经市政府确定临时增加的重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在其相关前期报批材料上加具意见,进入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七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集中审议符合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及统计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建设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统计员),负责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随同《三亚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为一个统计单元)》,于当月28日前报出。
(二)季报。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于本季度末月28日前报出。
(三)年报。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当年12月28日前报出。
第二十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六个一”责任模式管理的重点项目拿不出倒排工期计划(因征地、拆迁安置原因除外),或有倒排工期计划但累计3个月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额的,及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累计3个月未及时报送的,经领导小组同意立即取消市重点项目资格,属省重点项目的上报省政府建议取消。
对已开工建设的预备项目,可自动转为重点建设项目。
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随时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重点办)备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市重点项目并联审批,为市重点项目审批建立“绿色通道”。按年度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实行统一建档编号,颁发《三亚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卡》,依托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为市重点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负责市重点项目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集中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