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工作,根据《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要湿地认定是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省重要湿地名录的过程。
第三条省重要湿地是指在保障我省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认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湿地。
第四条省重要湿地认定应坚持生态完整、区域典型、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应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形式加大对省重要湿地的保护。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根据湿地功能和效益的重要性,凡符合下列12条指标的任一指标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一)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
1.贵州特有野生动物或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
2.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500只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3.分布有≥80种湿地野生高等植物或≥40种湿地野生脊椎动物的湿地;
4.分布有超过涉及县域内鱼类种类60%的湿地。
(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5.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
6.已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
7.维系区域水生态安全的8大水系源头或其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域的湿地;
8.在全省或全国具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9.面积≥1公顷,有自然泥炭层分布的泥炭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10.具有贵州喀斯特地区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11.总库容≥1亿立方米的水库;
12.面积≥8公顷的其它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成果和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适宜开展省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以下统称“认定区域”);对于符合第六条所列认定标准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列入省重要湿地认定区域的,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跨行政区域时,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应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该湿地列入认定区域。
第八条由省级林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