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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遵义市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遵义市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20〕52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6号)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升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推动“一老一小”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老一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政策引导、健全机制体系、完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为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成立了市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遵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遵义市老年人优待实施方案》《遵义市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遵义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暂行)》《遵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遵义市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遵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遵义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遵义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遵义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遵义市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修订)》《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2.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县城为依托、乡镇为网格,打造多层次广覆盖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构建了以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以民建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开设托儿班,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城企联动普惠托育示范项目,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改造。全市现有乡镇敬老院215个、社会福利院5个、老年养护楼12个、老年公寓5个、民办养老机构15个、医养结合养老机构3个、嵌入式养老机构9个、日间照料中心85个、农村幸福院608个,养老服务机构床位27980张,从业人员数量1753人,有医养结合机构35家,开设老年医学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1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试点15个,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单位13个,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试点7个,安宁疗护服务试点6个。全市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109所1500多平方米,常住人口每千人托位达到1.31个。

3.养老托育产业不断融合发展。全市上下围绕黔川渝结合部医疗康养中心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谋划和实施大健康产业项目共249个,总投资1238.83亿元,目前已建成110个,正在建设108个,规划拟建31个。形成了以新蒲新区至信大健康、桐梓县枕泉翠谷、湄潭县桃花江为代表的森林康养和特色康养的项目;以遵义益养苑康养中心、桃溪寺年养护楼、汇川区健乐养护院、板桥镇养老服务中心、红花岗区彩虹养老院、海尔大道日间照料中心等为代表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桐梓县兴茂康养旅游度假区、赤水市旺隆镇石斛康养小镇、枕泉翠谷森林康养中心、赤水黔北四季花香健康养老小镇先后被授予省级健康养老小镇示范项目,赤水丹霞溪谷河谷康养示范基地、遵义益养苑康养中心先后被授予省级养老产业集聚区示范项目,桐梓县被授予省级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县。

(二)发展趋势。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遵义市常住人口6606675人,居全省第二,60岁及以上人口112.65万人,占比达到17.05%,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老龄化程度高于全省(低于全国)。预计到“十四五”末,全市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将超过140万,常住人口老龄化比例将超过20%,高龄、失能、空巢老年人数量和比例将大幅度增加,对高质量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激增。截止到2021年底,全市0-3岁婴幼儿人数31.83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4.82%,预计到“十四五”末,全市0-3岁婴幼儿占比将稳中有降。不断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增加养老托育有效供给、提高养老托育服务质量、加快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到“十四五”末,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将达到23%,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持续健康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全市育龄人口总量减少,全面三孩政策的实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全市生育人口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市“一老一少”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一是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机构总量严重不足,与群众的需求有较大差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均衡,特别是在失能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护理方面表现最明显,无法满足大多数家庭的养老服务需求。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数缺口7369个,托位按每千人4.5个的标准还差18000多个。二是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匮乏,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的养老托育服务人员匮乏,跳槽改行频繁,医护、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专业护理人员等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现有人员普遍年龄大、学历低、技能低,提供的服务内容单一,不能满足社会的有效需求。三是养老托育服务产业链不完善,业态还未形成。养老托育服务业与其他业态融合度不高,产业业态单一,产业链不完善,产业融合度不高,未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的产业集群和产业聚集区。

二、发展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养老托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政府为主导,完善养老托育服务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优化养老托育营商环境。扩大普惠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效供给,加快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充分激发市场和全社会活力,促进老龄事业与养老托育产业双轮驱动,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发展目标

(一)整体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到2022年底,全市婴幼儿每千人托位达到2.3个,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43%,新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100%,已建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40%。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每千人托位达到4.5个,养老护理型床位达到55%,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


(二)具体指标。

遵义市养老托育服务发展指标

序号

指   标

2022年

2025年

指标属性

1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落实省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

县(市、区)比例(%)

>30

>60

约束性

2

特殊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分类保障率(%)

90

100

约束性

3

以特困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区域性集中供养机构县(市、区)覆盖率(%)

90

100

预期性

4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69

70

约束性

5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100

100

约束性

6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率(%)

70

100

预期性

7

高龄补贴发放率(%)

100

100

约束性

8

养老服务床位总数(个)

27980

31000

预期性

9

护理型床位占比(%)

43

55

约束性

10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个)

25

27

预期性

11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100

100

约束性

12

居家社区养老设施数(含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覆盖率(%)

40

90

约束性

13

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100

约束性

14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率(%)

100

100

约束性

15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管率(%)

50

100

约束性

16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覆盖率(%)

50

90

预期性

17

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

50

100

预期性

18

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数(个)

50

120

预期性

19

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个)

5

15

预期性

20

每千人口托位(个)

2.3

4.5

约束性

21

普惠性托位占比(%)

5%

20%

预期性

22

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

20%

40%

预期性

23

托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40%

60%

预期性

四、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整体推进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落实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做好特困、事实无人照料的独居、孤寡、空巢、留守、重残、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群众的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将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加强政府和社会力量联动促普惠、增加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骨干企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到2022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43%;婴幼儿每千人托位达到2.3个,各县(市、区)建成一个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55%,婴幼儿每千人托位达到4.5个。(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托育机构,壮大养老托育服务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托育服务,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骨干企业,鼓励养老托育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做好新增养老托育机构项目储备,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日常监管服务,依法做好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到2025年,新增托位18000个以上,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率大于6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营商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规划布局,统筹推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的规划与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造养老托育设施。持续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积极实施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到2022年,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40%以上;力争到2025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以上,新建家庭养老床位5000张以上,开展居家上门服务10000次以上,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达5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医养康养有机结合,加快养老服务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衔接,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或独立设立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到2022年,提升建设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2家,引入社会化养老机构2家以上。到2025年,65岁以上老年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达75%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达60%以上,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提升建设省级森林康养试点基地4家以上,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率达80%以上,创建省级医养结合示范县达到2个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积极发展老年大学教育,营造友好社会环境。多路径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老年大学学习点,推动部门、行业企业、学校举办的老年大学向社会开放,建设一批示范性老年大学。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健全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到2025年,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  建有老年大学分校(老年学校),30%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委老干局、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六)培育壮大养老托育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养老托育服务市场。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培育和壮大本地企业开发养老托育乳粉奶业、食品药品、服装服饰、日用辅助产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充分发挥遵义独特的气候、生态、文化与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避暑康养旅游,着力打造中医药康养、温泉康养、体育康养、森林康养等康养产业新业态。鼓励保险机构对养老托育提供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深化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  技术与养老托育产业深度融合,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和新动能,加强对养老托育产品的宣传推介和消费引导,引进优质产品应用推广,繁荣消费市场。到2022年,培育养老托育企业各5家以上,养老托育消费市场初步形成。到2025年,培育养老托育企业各10家以上,建成市、县两级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实时监管、订单服务、数据分析、统一调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工业和能源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与大数据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要素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形成“部门负责、社会配合、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的原则,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不断优化养老托育领域营商环境,积极引进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托育服务市场,在用地、用电、用水、用气、规划和报批建设、财税补贴、医养、消防、金融、培训及其他关键环节给予政策支持,广泛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用地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出资举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以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鼓励以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居住、商业、公共服务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明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面积及标准。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新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等养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落实老托育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政策。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婴幼儿照护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行工资待遇与职业技能水平挂钩,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地位和经济地位。(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五)强化规范监管。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在监管上既要“从严监管”以保障服务质量、确保不损害“一老一小”合法权益,又要“从优服务”以尽可能吸引社会力量进入、不断丰富服务供给。建立养老托育服务工作质量智能化监管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动态掌握、全程监管、跟踪问效,推动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环境营造。积极开展养老托育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充分发挥家庭在居家养老托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老年人、婴幼儿权益保障,完善各项社会优待,加强“一老一小”宜居环境建设,积极创建“一老一小”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责任单位: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附件:1.遵义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政策清单

2.遵义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

3.遵义市“十四五”养老重大项目谋划表

4.遵义市“十四五”托育重大项目谋划表


附件1

遵义市支持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共16项)

(一)土地政策

1.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和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适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以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3.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4.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5.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6.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甲级设计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7.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8.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养老机构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正式运营后即可向属地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为确保老年患者方便就医,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及时纳入医保定点,开通医保联网结算。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部门应当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可以不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建设、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

13.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按照规范要求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高度的规定。

14.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总建筑面积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养老机构,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按住建部51号令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1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26项)

(一)土地政策

1.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理要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土地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

2.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将其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新建的城镇居住区应当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

3.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4.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5.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完善承诺事项,否则收回相关建设许)。

6.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7.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福彩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

8.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9.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对于出租物业支持社会养老,放宽租金回报方面的考核。

10.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1.采取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融资担保金融支持措施。

1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1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14.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重点支持范围。

15.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16.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7.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18.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19.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20.降低准入门槛,精简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21.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

22.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3.健全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支持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护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连续达到5年以上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入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4.在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质养老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25.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26.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保险制度。


附件2

遵义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12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允许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调整为托育服务用地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价择高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整体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允许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原有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结构安全且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由企业利用中心城区范围内闲置房产及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二)报批建设政策

5.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应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

(三)人才支持政策

7.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将育婴员、保育员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0.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1.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六)监督管理政策

12.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11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3.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5年及以上。

(二)报批建设政策

4.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依法充分取得社区住户及相关 权利人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

(三)财税补贴政策

5.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6.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7.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

9.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