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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61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居民因病住院或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内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第五条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至39元之间,具体筹资标准由招标确定。

  第六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每月新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大病保险投保时间为其参保缴费后的次月。

  第七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各县市和夷陵区人社局提供参加居民大病保险的人员名单,根据人员名单及时、足额将大病保险资金上解到市大病保险基金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