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遵义市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附于城市道路进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等活动。其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市政功能设施,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主要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以及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是指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污水管道(沟)、雨水管道(沟)、以及雨水井、检查井等;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的照明设施,包括:路灯灯具、景观灯饰、杆线、控制箱(柜)等设施;
(五)城市管线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地面、地下、空中的公共管道、线路设施,包括:地下综合管廊(沟)、供水、燃气、电力、照明、通讯、监控、网络管线设施等;
(六)其他市政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在户外的交通标志标识、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牌(亭)、监控器、路名牌、广告牌、环卫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停车场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划、住建、公安、国土、环保、水务、人防、交通、公路、安监、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政、照明、燃气、通讯、网络、交通、公安、供水、排水等市政设施产权管理单位是市政设施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建设(设置)市政设施,并加强对所属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完好、安全。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原则;
(二)“先地下、后地上”原则;
(三)“安全规范、美化市容”原则;
(四)“谁设置、谁管护”原则;
(五)“属地管理”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积极参与城市市政设施的投入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单位和公民个人应积极参与保护市政设施,并对违反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桥涵和排水、环卫、照明等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应当与新建城市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城市住宅小区、机关、学校等内部建设的道路、排水、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政设施技术规范要求,保证与市政设施相配套衔接。
建设单位对城市市政设施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其中地下管线设施、桥涵设施应当将档案资料交当地城建档案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市政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后需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的建设、竣工验收等资料一并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设施建设完成,移交前管护责任为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巡查、养护、维修、保洁、抢险、应急制度,加强市政设施的日常管护,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正常使用,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等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综合监管,建立信息公开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按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把排水排污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标识等纳入同步设计建设、同步验收。属地人民政府做好统筹,避免各行其是,乱设乱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做好监督。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损坏、占用、挖掘、拆除、移动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挖掘、占用、移动、拆除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缴纳费用和进行路面修复。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设施;
(二)擅自损坏、占用道路的盲道设施;
(三)在铺装路面上直接搅拌砂浆等进行有损路面的作业;
(四)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试刹车;
(五)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或碾压人行道等;
(六)随意向城市道路排放污水污染路面;
(七)擅自在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八)擅自在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挖砂、取土、爆破、新(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架设压力在零点四兆帕(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燃气管线和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九)擅自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十)毁损、收购道路、管线设施的检查井、箱盖等附属设施;
(十一)其他危害城市道路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出租、转让、损坏、擅自改变占用性质、扩大使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时限。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在占用道路上的各种设施、物品等及时拆除和清理,损坏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实行分类管理,禁止随意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摆摊设点、加工作业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未经批准随意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次干道及以下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主干道开挖行为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城市道路原貌或相关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修复。
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对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杜绝重复挖掘。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市政设施施工、抢修,应明确施工期限并严格管控。要坚持24小时作业,严禁无故拖延时间或批而不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照明、通讯、交通信号、国防光缆、网络等管线设施产权单位,因紧急抢修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审批手续。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面积和期限挖掘,设置施工围挡、安全标志等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不防碍他人出行和车辆通行。
(三)工程竣工时,要及时恢复路面,保证工程质量,清除施工作业遗弃的围挡、物料、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与路面保持平整,及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四)遵守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人行道道牙开启口子,改变人行道用途。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并与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施工保护措施。
凡需跨越桥涵、隧道施工作业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应保证桥涵、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履带车和特殊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七条 车辆通过桥涵、隧道,应当遵守限重、限高、限宽和限速规定。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涵、隧道,应当事先向桥涵、隧道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限、路线通过。
第二十八条 城市桥涵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相关要求,加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城市桥涵、隧道设施检测评估制度和信息管理档案,严格落实桥涵、隧道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城市桥涵、隧道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进行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清扫保洁管理,并规范作业行为,维护城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第四章地下设施(含地下综合管廊、管沟、管线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统筹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加快推进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并建立完善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机制。
新建或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并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