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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武市监〔2023〕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全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根据省知识产权局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的精神,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武办发〔2020〕16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武政办〔2021〕120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各区工作站建设的统筹布局、宏观管理及工作督导。具体工作由市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

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参与工作站的建站考察及年度综合评价,受市局委托承担业务培训指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工作站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指导及协调等。

第三条  工作站应根据各区实际,在知识产权需求集中、工作具备一定基础的工业园区(孵化器)、企事业单位、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会展场所等设立,为所在区域或行业的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

第四条  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遵循“市区联动、分级架构、差异发展、协同推进”的原则,采用推荐申报、评审认定、分级培育、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工作站的名称、标识和形象设计由市局统一设定。

工作站的名称一般为“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XX区XX街/园区/企业)工作站”。工作站标识统一,一般由“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XX区XX街/园区/企业)工作站”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IP”)图案组成。



第二章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申办工作站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辖区区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认真落实市局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通过政策支持、资金引导、人员培训、专人负责等措施,指导支持工作站开展工作;

(二)建站主体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够为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软硬件设施及人员保障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或需求,知识产权服务对象相对明确;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落实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有序运转,为创新主体提供有效服务;

(三)工作站负责人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胜任基本的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维权服务、走访等日常工作,积极参加市区两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等;

(四)能够提供面积一般不小于15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3台以上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工作位等。

第七条工作站应结合本区实际,为所在区域或行业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一)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提高所在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知识产权日常宣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及业务咨询,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指引和业务解答。坚持开展走访调研,掌握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及困难,形成园区工作档案,对接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快速沟通解决机制。

(三)开展知识产权业务辅导。为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信息检索利用等业务辅导。引导服务对象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推动跨区域、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交流和业务合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收集报告知识产权纠纷线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对接市区两级各类保护资源,实现快速维权。

(五)立足工作站建设主体特点,开展特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开展高价值专利、优势商标、优质地理标志等培育引导工作;

2.协调人民调解、公证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源,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成效显著;协助开展展会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执法工作;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维权服务;

3.组织开展供需对接等活动,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协助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如质押、保险等)服务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4.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知识产权水平提升等;

5.其他知识产权特色工作。

第八条工作站应建立并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一)登记制度。开展、进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及时、完整、规范作记录;

(二)开放制度。工作日免费开放,如有意外情况导致不能正常开放,需提前发布通知,并做好工作日志记载;

(三)对外服务制度。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一代地方专利检索与分析系统”上机检索、综合查询和下载等对外服务;

(四)企业调研服务制度。配合市局、保护中心和区局,采取现场、上门、电话等服务形式,摸清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需求,及时提供精准服务;

(五)保密制度。为纠纷调解、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当事人以及相关专利快速预审服务保密。除当事人同意以外,工作站不得在宣传报道中公开当事人及纠纷调解或维权援助信息;

(六)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局、区局报告工作站工作情况,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季度工作信息、媒体宣传信息以及年度考核总结等;

(七)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服务意识,鼓励其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热情服务,为工作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积极创造条件;

(八)档案管理制度。相关工作资料整理存档,以备市、区局工作考核和检查;

(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建立并遵守的制度。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区局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