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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22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宜昌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集中处理为主体、就近就地处理为补充,在2015年底前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

  二、认真落实责任

  (一)明确主体责任。所有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依法接受政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委托,对其收集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行为加强监管,确保清洁、安全、环保、无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市域内跨县市区流动的病死畜禽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进行调查处理。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做好辖区内公共场所及乡村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来源和死因调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三、健全收集处理体系

  (一)实行收集处理全覆盖。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2015年年底前,除山区交通不便的分散养殖户和部分规模养殖场可以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外,全市其他所有病死畜禽要实现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要严格督促山区交通不便的分散养殖户和部分规模养殖场采用掩埋方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要鼓励采用化制方式集中处理病死畜禽。

  (二)合理建设收集网点。支持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猪屠宰场、畜牧业专业合作社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临时存放病死畜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或分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收集中心,配备冷库、专用运输车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临时集中收贮收集网点和其他零星病死畜禽,形成全覆盖、全收集的收集体系。

  (三)科学建设处理中心。以县市区财政投资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时接收、处理收集中心的病死畜禽。处理中心的设计处理能力要高于辐射区域内日常病死畜禽的数量,要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达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选址和防疫、环保设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建设满足全市处理需求的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县市区收集中心实现直接对接。支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