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9〕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促进遥感影像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有力保障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的构建,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用省级财政资金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省级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年度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未列入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需求,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可自行安排采购和生产,并按照规定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其他未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不得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避免遥感影像数据的重复采购和生产。
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相关资金划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的信息化工作。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及实施方案,提交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需列入年度影像统筹的省直部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