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15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大病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 国办发〔2015〕57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农合当年参合农民,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超过规定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年,随参合父亲或母亲获得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指参合农民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对当年个人累计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新农合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基本医疗政策相衔接,严格执行新农合关于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新农合大病保险遵循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第五条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核算盈亏。具体业务工作由市、县两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卫生计生、财政、审计、保险监管、商业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
第六条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至35元。具体筹资标准通过招标确定。
第七条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各县(市、区)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和参合人数,从新农合基金中拨付给承保商业保险机构。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新农合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
第八条新农合大病保险结算年度和待遇享受期与新农合运行年度一致。新农合定点医院同时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医院,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
第九条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