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6-11宜府办发〔2015〕29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快速公交系统的运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道路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安全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
市公安治安、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地下通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公交运营、户外广告经营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站台、人行天桥、过街地下通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交通监控、电子警察系统及站台广告灯箱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
第八条供电、供水、通信和电梯维护等相关企业,应当保障快速公交的供电、供水、通信和电梯的正常运行,确保快速公交运营单位正常运营。
第九条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卫生、乘车秩序、治安防范等管理工作。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维护快速公交沿线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对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划用于设置快速公交运营标志、标牌的站牌、指示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临时占用、挖掘快速公交专用道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占用、挖掘。
第十二条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必须符合《
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站台;
(三)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时,除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外,一律不得超车;
(四)需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进入所需车道行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乘客乘坐快速公交车辆,应当遵守《宜昌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人行过街设施、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
(二)在规定区域候车,按先下后上的次序上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