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5-02-03宜府发〔2015〕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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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 国发〔2013〕4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宜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在宜单位),均有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优先优待原则,采取行政调配、定向招聘、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成立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分管领导和宜昌军分区1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宜昌军分区政治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人社局、市双拥办、宜昌军分区政治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
第六条宜昌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武部是驻宜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驻宜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七条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列分工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组织部门负责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人员,下同)随军家属的调配安置;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编制服务工作;
人社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安置的资格审查、计划核准和下达、推荐就业、技能培训、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在社区工作者岗位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和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协调安置工作;
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注册、相关税费减免审核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第八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听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九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市人社局、市双拥办和军分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第三章就业安置
第十条各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择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实行调配安置。各地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会同军分区(人武部),根据驻军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和需求,按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安置方案,下达安置计划,明确接收单位。
各地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随军家属人员结构和岗位要求,安排不少于招聘计划总数的5%招聘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参加招聘考试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军分区政治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部省属在宜企业,下同)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
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学历、专业特长、经历等情况,安排招聘计划总数5%—10%的岗位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优先服务对象:
(一)担任副团级(副处级、专业技术9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五)具备高级职称、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随军家属;
(六)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武警总队或部队军级以上单位表彰的随军家属;
(七)未纳入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单位考核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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