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23〕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部分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8个市(州)(不含武汉市中心城区;不含宜都市、大冶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委托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8个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委托。
二、试点委托部分省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人民政府试点委托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等4个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试点委托。试点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责任划分
(一)被委托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
1.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审查。按照最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范围和标准,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委托建设用地批准情况在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因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并配合省人民政府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3.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下放,不得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自然资源厅。
建立事中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