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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4日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在推动南宁市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连续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

3.奖励年度内,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5.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3.奖励年度内,在突发公共事件血液应急保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七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

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8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15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第八条 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用以奖励常年坚持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者。其获奖标准为: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50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终身成就奖仅奖励一次。

第九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奖励审批

第十条 广西首府南宁献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奖励对象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市献血办对奖励对象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参与奖励审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奖励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四章 奖励内容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获奖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四条 南宁市“献血之星”获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