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1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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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保有量和矿山储量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原因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2009年5月,我厅制定《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09]58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有重点地开展了全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试点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我省储量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已取得经验基础上,厅决定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种重要矿产和其他矿种大中型以上矿山都纳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范围。
二、纳入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编报下年度矿井(山)储量动用年度计划,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以及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手续。矿山地质测量原始数据编录应由矿山企业妥善保存并装入储量管理档案。矿山储量台账、年报编写格式及其附图、附表应符合《工作方案》的规定。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应形成计算机文件,便于后续更新使用。
三、未纳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也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按《工作方案》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四、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进度、检测质量和各类台账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地测机构引导落实,对矿山企业具备地测机构条件的,也应要求矿山企业报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对不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者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不符合规定的,或经核查矿山储量年报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应责令改正。对存在前述行为且拒绝补充修改矿山储量年报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关于印发〈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58号)
2012年12月12日
贵州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黔国土资发[2009]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发[2006]87号)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以下 简称动态监测)工作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矿山企业 在开采中还存在着“采富弃贫、采厚弃薄”,超层越界、不按开 采顺序开采等现象,资源利用总体水平不高,综合利用资源的 认识不够,未充分认识动态监测的重要性,致使开展此项工作 成效不理想。为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摸索经验,奠 定基础,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一、 开展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试点工作的目的:一是健全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 理机制;二是随时掌握矿山开采变化情况,促进矿产资源合理 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为完善《贵州省矿 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基础;四是探索总结 经验,为我省全面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试点工作的原则: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规范、 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积极有效、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试点工 作。
二、 开展试点工作的范围
试点工作的范围为铜仁地区、开阳县、习水县、盘县特区、 平坝县、福泉市、天柱县、兴义市、金沙县和黔西县。
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 气、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开采的矿山企业、矿山地质测量 机构(以下简称“地测机构”)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 方案要求动态监测试点工作。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 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一般建筑用的砂石、页岩、石英砂等矿山企业不列入动态 监测范畴。但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 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新设矿山企业未验收投产前,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当年 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三、 试点工作的技术标准
动态监测技术标准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 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163号,以下简 称《要求》)要求执行。
四、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实行备案制度。矿山企业在 采矿权许可范围内,应依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山开发 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生产能力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 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下年度矿井(山)储量动 用年度计划,确定开采(区)块段、开采量及开采回采率指标 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次年1月31日前,根据矿山储量 动用计划与已备案登记的矿山资源储量分布、开采现状、矿山 设计生产能力等完成程序性备案。备齐下列资料的,出具《年 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格式参照附件1)。备案 后,完整资料送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
矿山动用储量年度计划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申请备案文件(格式参照附 件2);
2、 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文字说明;
3、 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4、 动用储量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
5、 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矿 山储量动用计划进行开采。需调整、扩大采矿(区)块段范围和 增加动用储量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二)承担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地测机构”的确定。
1、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所 属矿山的地质测量工作。
2、 不具备承担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矿山企业,可由市(州、 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连片、集中的原则,根据工作量确 定本行政区域内“地测机构”准入的数量,引导矿山业主分片 委托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签订地质测量合 同,并按合同约定和国家、部、省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开展 各项工作。“地测机构”工作区域实行轮换制,原则上大中型 矿山实行1-2年一轮换,小型矿山实行2-3年一轮换。
3、 具备矿山地质测量的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经省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贵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 公告的“地测机构”,可从事矿山地质测量工作。
(1 )主要工程技术骨干接受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 动态监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具有矿产地质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工程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矿产地质、水文地 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技 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50%;
(三) 矿山地质测量要求
1、地质测量工作是指具备地质测量资格的“地测机构”依 据现行的地质勘查、测量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对矿山建 设和生产过程中地上、地下采掘、勘查工程进行测量,测绘采 掘(剥)工程图,进行地质编录,绘制相应图件,对采掘、勘 查工程的数量和质量、采矿量和矿石损失、贫化等进行统计和 监督,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技术资料。
2、列入动态监测的大、中型矿山地质测量实行每半年一测, 小型矿山实行一年一测,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 作,并按《要求》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等资料。对于顶、底 板不稳定或采用充填法采矿、全面垮落法处理采空区的矿山以 及其它不及时施测就难以取得地质测量数据的矿山,应及时施 测,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真实性。
《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山企业全年储量动态监管情况的综 合反映。由承担地质测量的“地测机构”编制,加盖编制单位 和采矿权人印章。
(四)《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年度审查备案制度。
1、 《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省地质矿产开发局、省煤田地 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所属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的《矿山 储量年报》,由其主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地测机构” 编制的《矿山储量年报》自行组织3人以上的专家(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1名,其他专家职称可为工程师以上)出具审查意 见。
2、 《矿山储量年报》抽查复审。各市(州、地)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按辖区内矿山总数的5-10%随机抽查《矿山储量年报》, 由具备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复审,并在下一年1月30日前完成 复审工作。
审查(复审)时,矿山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 )《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组名单)和 附图、附表;
(2) 本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及有关附件;
(3) 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统计表;
(4) 样品检测分析报告或引用以往地质报告中的化验成果 复印件及采矿权人承诺认可的样品检测数据;
(5) 矿山各类储量台账和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6) 矿山企业委托书,“测量机构”资格证明及出具的有 关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7 )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如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以往地质资料、图件等)。
审查中发现资源储量变化存在重大问题的矿山,应由编制 部门主管单位或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 对该矿山进行现场核查,编制《矿山储量核查报告》,矿山资源 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
3、《矿山储量年报》实行备案制度。《矿山储量年报》审 查通过后,报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程序性备 案。备齐下列资料的,出具《矿山储量年报备案证明》(格式 参照附件3)。备案后,完整资料送所在地市(州、地)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备查。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必备材料:
(1) 《矿山储量年报》申请备案的文件(格式参照附件4);
(2) 本年度动用矿产资源储量计划备案证明及有关附件;
(3) 评审组署名的评审意见书(含复审意见书);
(4) 《矿山储量年报》及附图、附表(各类储量台账、资 源储量报表)、附件(含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地测机构”资 格证明、“地测机构”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5) 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报销文件。
(五)矿山年度动用储量中的储量损失部分的报销、注销 实行审批制度。
1、 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每年随《矿山储量年报》 备案时一并注销。
2、 属非正常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山储量年报》备 案前,向市(州、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小型矿山非正常损失经其批准可报销;大、中型(含中型)矿 山经其初审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报销。未获批 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设备。
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报销矿产资源储量地段开采状况与地质勘查的对
比资料;
(2) 造成矿产资源储量报销的巷道或采场塌落、涌水或其 他情况的说明材料;
(3) 矿产资源储量损失的详细原因说明;
(4) 拟报销资源储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资源储量估 算图及其它有关图件;
(5 )申请报销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表。
因采矿权人违反开采程序或开采设计,乱采滥挖的,人为 因素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的,或无充分理由丢弃矿产资源储量的, 不得按正常损失报销。
(六) 经审查备案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可作为矿山资源储 量登记、统计、采矿回采率考核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区资源开发整合、调整矿区范围以 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的重要依据。自2010年2月1日起,资源 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必须附有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 历年矿山储量年报数据,其资源储量数据应相吻合。
(七) 《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及其审 查材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办法归档立卷。
五、试点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 动态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政策制定、工作 部署和技术培训、指导;
2、 审批大、中型(含中型)矿山非正常损失储量的报销;
3、 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监督 管理;
4、 组织对资源储量变化存在重大问题的大、中型矿山进行 现场核查;
(二) 市(州、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组织本 区域内矿山企业开展动态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 统一安排矿山企业开展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
2、 负责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