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3年第2号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西北五省(区)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北地区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根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
三、除特别注明外,《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四、《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按照新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甘青两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 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30
一、制定目的及意义
为了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区域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的指导和协调下,全面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联合制定《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统一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主动服务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统一西北地区税务执法标准,促进区域内税务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和纳税担保等7类52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在处罚标准的设置上,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