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云府登14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7〕6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下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或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企业不得招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招用的人员。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负责所属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登记、劳动合同签订、考勤计量、工资结算支付等工作。劳资专管员应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
第六条 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企业建立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名册。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程开工之日起30日内将汇总后的劳动用工名册向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报备。工程施工、勘采加工期间用工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增减变化后10日内对用工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报备。
第九条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