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0月27日
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法定存放期,且无亲属、组织(单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
(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公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移交通知书》。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第四条 对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天。延期存放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殡仪馆出具《尸体移交通知书》。
第五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对该死者进行勘验和调查,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
第六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
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经公安机关确认无需继续保存的遗体,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移交通知书》处理遗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亲属、组织(单位)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九条 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
第十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及遗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