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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8〕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 昌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人社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函〔2012〕108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8〕2号),通过以奖促建形式,大力推动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基地)建设,依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7〕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财社发〔2017〕102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实施“我选湖北·爱上宜昌”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宜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办发〔2017〕2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以大学生创业项目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起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宜昌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对象中,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家;

  (四)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投资融资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4次;

  (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等各项商务代办服务,给予场租、水电费、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减免,主动宣传并积极协助入驻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采取申报、核查、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从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向市人社局推荐,并提交以下电子材料扫描件:

  (1)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推荐函(附件1);

  (2)《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2);

  (3)《孵化基地大学生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