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4部)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公布时间 |
1 |
2018年7月9日 (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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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12月26日 (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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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0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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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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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30日 (2022年10月17日第一次修订) |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规章目录(1部)
序号 |
文件名称 |
公布时间 |
修改内容 |
1 |
2023年2月28日 |
1.将第九条中的“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删除。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
附件3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5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黄政发〔2000〕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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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黄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03〕26号 |
3 |
黄石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暂行意见 |
黄政办发〔2004〕14号 |
4 |
黄政办发〔2004〕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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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04〕95号 |
6 |
黄政办发〔200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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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政办发〔2006〕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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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黄政发〔200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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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黄石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
黄政办发〔2008〕40号 |
10 |
黄政办发〔2008〕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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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黄政办发〔2008〕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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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黄石政规〔20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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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黄石政规〔2010〕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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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黄石政规〔201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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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黄石政规〔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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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黄政发〔201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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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黄石政规〔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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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黄石政规〔20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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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黄政办发〔201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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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黄石政规〔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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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黄石政规〔20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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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黄政发〔201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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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黄政发〔201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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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黄政发〔2012〕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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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黄政办发〔201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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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黄政办发〔201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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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黄政办发〔201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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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黄石政规〔201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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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黄政办发〔201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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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黄石政规〔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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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黄政发〔20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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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黄政发〔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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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设立武汉至黄石城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 |
黄政发〔2015〕13号 |
3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黄政发〔2015〕19号 |
35 |
黄政办发〔2015〕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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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黄政办发〔201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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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黄石政规〔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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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黄政发〔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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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黄石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黄政发〔2016〕13号 |
40 |
黄政发〔2016〕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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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黄政发〔2016〕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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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黄政发〔2016〕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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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黄政办发〔2016〕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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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黄政办发〔201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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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黄政办发〔201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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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黄政办发〔2016〕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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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黄石政规〔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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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黄政发〔2017〕17号 |
49 |
黄政发〔201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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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黄政发〔201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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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黄政发〔2017〕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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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黄政办发〔201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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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10号 |
54 |
黄政办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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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黄政办发〔2017〕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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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黄政办发〔2017〕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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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黄政办发〔2017〕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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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黄政办发〔2017〕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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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7〕2号 |
60 |
黄政办函〔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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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黄政办函〔201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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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黄政办函〔2017〕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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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2021修改版) |
黄政办函〔2017〕60号 |
64 |
黄政办函〔2017〕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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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中“其他城建项目”投资许可权限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7〕70号 |
66 |
黄政办函〔2017〕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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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黄政办函〔2017〕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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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黄石政规〔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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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黄政发〔20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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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黄政发〔201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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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 |
黄政发〔2018〕34号 |
7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发〔2018〕36号 |
7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黄政发〔2018〕38号 |
74 |
黄政办发〔2018〕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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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黄政办发〔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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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2021修改版) |
黄政办发〔2018〕29号 |
77 |
黄政办发〔2018〕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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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黄政办发〔201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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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黄政办发〔2018〕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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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黄政办发〔201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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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黄政办发〔2018〕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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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黄政办发〔2018〕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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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黄政办函〔201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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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8〕30号 |
85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辖区(含开发区)水产养殖“三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修改版) |
黄政办函〔2018〕46号 |
86 |
黄政办函〔2018〕52号 |
|
87 |
黄政办函〔2018〕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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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黄政办函〔2018〕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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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黄石政规〔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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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黄石政规〔2019〕2号 |
|
91 |
黄政发〔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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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黄石市工业遗产名录的通知 |
黄政发〔2019〕3号 |
9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
黄政发〔2019〕6号 |
94 |
黄政发〔201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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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黄政发〔2019〕13号 |
|
9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
黄政发〔2019〕15号 |
97 |
黄政发〔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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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黄政发〔2019〕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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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黄政发〔2019〕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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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黄政办发〔20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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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9〕2号 |
102 |
黄政办发〔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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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黄政办发〔2019〕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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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黄政办发〔201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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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9〕30号 |
106 |
黄政办发〔2019〕31号 |
|
10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9〕33号 |
108 |
黄政办函〔201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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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黄石政规〔20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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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黄政发〔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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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黄政发〔202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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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黄政发〔2020〕14号 |
|
113 |
黄政发〔202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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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黄政办发〔2020〕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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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黄政办发〔202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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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黄政办发〔202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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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黄政办发〔202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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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黄政办函〔2020〕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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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黄政发〔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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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黄政发〔20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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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黄政发〔20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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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
黄政发〔2021〕16号 |
123 |
黄政发〔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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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黄政发〔202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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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州花湖机场净空黄石市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 |
黄政发〔2021〕19号 |
126 |
黄政办发〔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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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黄政办发〔2021〕14号 |
|
128 |
黄政办发〔202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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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1〕19号 |
130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申报承诺及失信惩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1〕21号 |
131 |
黄政办发〔202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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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黄政办发〔202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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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黄政办发〔202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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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行“无申请兑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1〕34号 |
135 |
黄政办发〔2021〕37号 |
|
13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1〕53号 |
137 |
黄政办发〔202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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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黄政发〔20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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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黄石市关于花湖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黄政发〔2022〕14号 |
140 |
黄政发〔20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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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黄政发〔202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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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黄政发〔2022〕24号 |
|
14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黄政发〔2022〕26号 |
144 |
黄政办发〔20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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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黄政办发〔2022〕7号 |
|
14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城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2〕28号 |
147 |
黄政办发〔202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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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黄政办发〔202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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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黄政办发〔2022〕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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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黄政办发〔20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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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黄政办发〔202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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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黄政办发〔2022〕51号 |
|
153 |
黄政办发〔202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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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黄政办发〔2022〕53号 |
|
155 |
黄政办发〔2022〕61号 |
|
156 |
黄政办发〔2022〕63号 |
附件4
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原因 |
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03〕115号 |
废止(1.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中明确的抚恤补助调整标准进行发放,上级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时已经考虑了自然增长因素。因此该文件对实际工作指导作用不大。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有所改变。该文件中有关“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数额”是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平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确定当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增长比例;当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是根据当地城乡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进行测算。) |
2 |
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
黄政发〔2004〕8号 |
废止(我省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现执行全省统一的经办政策) |
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辆在市中心城区禁鸣的通告 |
黄政发〔2006〕14号 |
废止(黄石中心城区范围区域划定已变化) |
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的意见 |
黄政发〔2007〕13号 |
废止(文件中相关单位职能进行了调整,口岸查验单位进行了机构改革,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合并。同时,文件出台时间较久,部分表述与现今口岸发展不匹配) |
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完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
黄政发〔2009〕23号 |
废止(近几年国家进行了多轮机构改革,与2009年时的兽医体制改革意见相比变化较大) |
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 |
黄石政规〔2009〕18号 |
废止(按照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重新制定我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
7 |
黄石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
黄政办函〔2011〕68号 |
废止(依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每年调整我市社会救助标准) |
8 |
黄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
黄石政规〔2011〕5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 |
黄石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
黄石政规〔2012〕1号 |
废止(已修订,按黄政办发〔2022〕51号执行) |
1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 |
黄政发〔2012〕52号 |
废止(2018年已修订,黄政发〔2022〕24号明确废止) |
1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2021修改版) |
黄政办发〔2014〕30号 |
废止(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
1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4〕31号 |
废止(该文件对于备案项目设置了前置要件,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不符。) |
13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5〕23号 |
废止(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在动态调整) |
14 |
黄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
黄石政规〔2016〕10号 |
废止(我省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已实行省级统筹,现执行全省统一的经办政策) |
15 |
关于印发黄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黄石政规〔2016〕9号 |
废止(已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1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6〕51号 |
废止(2021年10月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
17 |
黄政办发〔2016〕55号 |
废止(已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贯彻落实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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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黄石模具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6〕58号 |
废止(不符合现行产业发展要求) |
1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6〕60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2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函〔2016〕91号 |
废止(已经以市治超办的名义印发新的文件) |
2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石城区货车、黄标车禁止通行范围的通告 |
黄政发〔2016〕30号 |
废止(2023年3月13日,黄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优化黄石城区道路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石市中心城区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 |
黄政发〔2016〕4号 |
废止(2023年3月13日,黄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优化黄石城区道路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2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及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黄政发〔2016〕9号 |
废止(已被黄政发〔2023〕11号废止) |
2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黄石新港建设发展的意见 |
黄政发〔2017〕21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2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
黄政发〔2017〕35号 |
废止(根据我市目前黄标车注销报废情况,建议废止) |
2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14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2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机器人及智能输送成套装备产业的指导意见 |
黄政办函〔2017〕17号 |
废止(不符合现行产业发展要求) |
2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7〕26号 |
废止(已出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贯彻落实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53号) |
2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60号 |
废止(此项工作已结束) |
3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63号 |
废止(已经被黄政办发〔2022〕29号废止) |
31 |
黄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
黄石政规〔2018〕3号 |
废止(《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3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8)32号 |
废止(阶段性任务已完成) |
3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石市5G基站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8〕2号 |
废止(已出台《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22号) |
3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强市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8〕3号 |
废止(十三五时期任务已完成) |
3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民之家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8〕27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 |
3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8〕31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 |
3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8〕62号 |
废止(有新的文件《关于推行企业开办“1050”服务的通知》黄市场组发〔2022〕3号) |
3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8〕72号 |
废止(已印发《黄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黄政办函〔2023〕34号) |
3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的决定 |
黄政发〔2018〕16号 |
废止(黄政发〔2022〕24号明确废止) |
4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黄政发〔2018〕24号 |
废止(2019年已修订,黄政发〔2022〕24号明确废止) |
4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发〔2018〕37号 |
废止(阶段性任务已完成) |
4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
黄政发〔2018〕5号 |
废止(黄政发〔2020〕15号《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已涵盖此文件内容) |
4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国际直航江海联运等航线奖补政策的通知 |
黄政发〔2019〕18号 |
废止(已经被黄政发〔2021〕10号废止) |
4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
黄政发〔2019〕24号 |
废止(2021年10月2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
45 |
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军分区关于印发《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
黄石政规〔2019〕3号 |
废止(根据黄石实际,已重新修订并印发了《黄石市人民政府黄石军分区关于印发<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黄政发〔2022〕23号) |
4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9〕26号 |
废止(黄政发〔2022〕24号明确废止) |
4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9〕31号 |
废止(阶段性任务已完成) |
4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9〕45号 |
废止(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鄂公管函〔2022〕24号)文件执行) |
4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9〕9号 |
废止(此项工作已结束) |
5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39号 |
废止(该工作已由改革试点全面铺开) |
5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3号 |
废止(已被《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黄人社函〔2023〕14号)文件代替) |
5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44号 |
废止(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5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物业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4号 |
废止(此项工作已结束) |
5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多式联运专项奖补资金政策的通知 |
黄政发〔2021〕2号 |
废止(已被黄政发〔2023〕11号废止) |
5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班轮航线奖补政策的通知 |
黄政发〔2021〕10号 |
废止(已被黄政发〔2023〕11号废止) |
56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21〕13号 |
废止(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鄂公管文〔2021〕20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南》(鄂公管函〔2022〕24号)文件执行) |
57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黄石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投融资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1〕33号 |
废止(黄政办发〔2022〕32号已将其废止) |
58 |
黄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黄政办发〔2006〕53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59 |
黄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
黄政办发〔2008〕68号 |
失效(我省新出台《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鄂金发〔2022〕20号) |
60 |
黄石市城区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黄政办发〔2014〕23号 |
失效(文件已过有效期,涉及到的规划文件和资金管理模式均有变动) |
6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黄石政规〔2015〕1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62 |
黄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黄政发〔2015〕15号 |
失效(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执行) |
63 |
黄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黄政发〔2015〕16号 |
失效(按《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
6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5〕135号 |
失效(目前开展平安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 |
6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
黄政发〔2015〕25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6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黄政发〔2016〕24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6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6〕34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6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发〔2016〕28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6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黄政发〔2016〕34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7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6〕69号 |
失效(文件依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已经失效) |
7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黄石政规〔2016〕8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
7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 |
黄政办发〔2016〕12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文中阶段性任务已完成) |
73 |
黄石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
黄石政规〔2017〕5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2019年出台黄石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7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黄石政规〔2017〕3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
7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港航局黄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39号 |
失效(已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
7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黄政发〔2017〕2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7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体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黄政发〔2017〕9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7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推进“多规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发〔2017〕27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79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升级的实施办法 |
黄政发〔2017〕23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8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老城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黄政发〔2017〕36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8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33号 |
失效(据该方案要求,示范区创建工作已于2020年8月结束,到期失效) |
8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12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83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7〕15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8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7〕28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8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
黄政办函〔2017〕41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8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盘活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7〕82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8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产业精准扶贫规划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8〕1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8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8〕42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8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黄政发〔2018〕9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9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黄政发〔2018〕32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9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
黄政办电〔2018〕8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标准地”出让改革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函〔2019〕33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3 |
黄政发〔2019〕22号 |
失效(被此次清理结果取代) |
|
94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加快模具钢行业依规整治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9〕20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5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19〕28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6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黄政发〔2020〕7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
97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11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98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高质量引进总部经济的补充意见 |
黄政办函〔2020〕12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99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融稳保百千万”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32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100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措施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0〕20号 |
失效(已过有效期) |
101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1〕7号 |
失效(被此次清理结果取代) |
102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1〕9号 |
失效(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
103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2〕9号 |
失效(现按照《关于延续和调整部分惠企政策的通知》执行) |
104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进行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黄政办发〔2022〕31号 |
失效(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现按照《关于延续和调整部分惠企政策的通知》执行) |
附件5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修改版) |
黄政办发〔2006〕11号 |
对文件涉及到的部门名称变更作相应修改。将第四条“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城建局(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和城区(开铁区)城建局(以下简称接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市区二级管理的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级管辖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接管”。 |
2 |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
黄政发〔2007〕33号 |
最后一段“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反城市规划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确认权仍由规划部门行使”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城市规划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确认权仍由自规部门行使”。“环保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权仍由环保部门行使”修改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权仍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制度”修改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会同各执法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制度”。 |
3 |
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黄政办发〔2007〕38号 |
1.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修改为“古树名木分为一、二、三级。500年以上含500年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300-499年古树名木为二级;100-299年为三级。” 2.第六条第二款“二级古树名木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二级、三级古树名木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第七条第一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修改为“散生在各街道、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街办、社区、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4.第十二条第二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黄石市城市绿化园林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第十七条“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修改为“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4 |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
黄石政规〔2009〕7号 |
1.文件名去掉(试行);2.第三条“组织相关部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去掉“相关部门”;3.第四条第一句改为“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4.第十条改为“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三)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工作秘密具体范围事项;(四)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五)其他保密规定”;5.第十一条前两款改为“(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内部事项 注意保管”“不予公开”的;(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第十二条第三款改为“(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7.第十四条“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二)信息公开机构意见、政府信息产生机构意见、保密审查机构意见及原因;(三)机关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四)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单保存期为三年。”8.第十五条第一句改为“经审查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最后一句改为“区分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9.第十六条内容改为“各级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相关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10.第十七条内容改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收到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政府信息申请后,依照确定权限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答复。对仍不能确定的,应逐级上报至其上级部门确定。”删除第十八条。11.第二十二条改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没有保密工作机构的应当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12.去掉“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余下内容与上条合并;13.第二十七条改为“各级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督促、指导、落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14.第二十九条第一段改为“各级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
5 |
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修订稿) |
黄石政规〔2010〕22号 |
1.第一条法律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第十一条删除“运输时间和路线”修改为“《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码、消纳场所。” 3.第十三条第二款“有5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全密闭运输车辆”修改为“有3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全密闭运输车辆”。 4.第十五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需办理车辆限行通行证的,运输单位应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修改为“运输建筑垃圾需办理车辆限行通行证的,须在城管部门办理车辆准运证的条件下,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通行证。” 5.新增第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相关投入。” |
6 |
黄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
黄石政规〔2012〕7号 |
1.第四条修改为“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2.第五条修改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市政道路配套内容,纳入工程投资预算。依法做好市政消火栓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企业开展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将市政消火栓纳入数字化城管系统和网格化管理,推动市政消火栓数据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要求,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的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损毁、偷盗市政消火栓和盗用消防用水的行为进行查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市政消防栓进行监督管理和抽查,加强市政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变更、维护和完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供水企业具体负责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和建档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负责根据需要在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增设市政消火栓。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防栓管理的相关工作”。3.第七条修改为“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和维护责任”。4.第八条修改为“市政消火栓建设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30日内,建设单位要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压力、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存档备查”。5.第九条修改为“城区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住建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6.增加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五)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7.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8.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因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确需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取水手续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附近发生火灾或影响供水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9.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加强市政消火栓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10.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等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共享、联动执法等机制,及时发现、通报、查处违法行为”。11.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以及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12.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托信用中国(湖北黄石)平台,将多次违反市政消火栓管理规定的情形纳入信用体系,建立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执法惩戒效果,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13.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4.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文末“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
7 |
黄石政规〔2016〕12号 |
将其中所有“人社部门”替换为“医保部门”。 |
|
8 |
《 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黄石政规〔2018〕2号 |
1.第四条第二款“逐步推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制度,实现居民生活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修改为“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加强居民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 2.第六条第三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将后续内容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 |
9 |
黄政办发〔2018〕4号 |
1.第一部分“工作目标”修改为:“绿色养殖水平全面提升,畜牧生产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基本匹配,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 以上,力争三年内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100% ,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2.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牵头单位中的“市农业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修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第二部分第(三)项“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实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修改为:“以畜禽粪污肥料化和能源化利用为方向,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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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黄政发〔2019〕14号 |
第三点第八条“对于‘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及重点主板、新三板后备企业,财政、发改、科技、经信、商务等部门的项目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高给予支持”修改为“对于‘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及重点主板、新三板后备企业,财政、发改、科技、经信、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一定项目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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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发〔2020〕15号 |
1.第一段“根据……等要求”第7行增加“《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5号)”。2.第五条执法监督管理:“对在禁捕范围内和禁捕时间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修改为:长江黄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即长江鄂州艾家湾以下至黄石市西塞山区风波港江段)禁止一切垂钓行为。西塞山区风波港以下至阳新富池天马岭江段,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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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政规〔2021〕1号 |
1.第四条第一款中“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部门,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的部门。” 2.第四条第二款中“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修改为“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会。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市场监管、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3.删除第六条,后续条款往前一顺位。 4.第九条调整至第八条,将第一款“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修改为“采取委托征收或随水(随税)代收方式。”;将第二款“受委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修改为“受委托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款“代收单位”修改为“随水代收单位”。 5.第十条调整为第九条,第一款“符合以下条件,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修改为“逐步探索实行远程退费模式。符合以下条件,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二款“凭空户期间已缴纳的水费发票原件申请退还生活垃圾处理费”修改为“凭空户期间实际情况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新增第三项“(三)对垃圾量变化、暂停营业等商贸企业,由其向执收单位及时申报,视垃圾量变化情况调整或退还暂停营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6.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二条,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已重复收取的,应当退还。”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7.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将第二款“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由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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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21〕50号 |
第六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积极争取财政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优先支持采购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相关办法给予重点支持”。修改为“积极争取财政奖励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采购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按相关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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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黄石市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
黄政办函〔2011〕55号 |
已过有效期,目前正在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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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19〕13号 |
已过有效期,目前正在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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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政规〔2017〕2号 |
已过有效期,目前正在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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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16〕41号 |
已过有效期,目前正在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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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意见 |
黄政办发〔2007〕51号 |
2022年《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令已重新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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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 |
黄石政规〔2009〕8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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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黄石政规〔2010〕6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21 |
黄石政规〔2016〕7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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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政规〔2017〕4号 |
省财政厅目前正在起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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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暂行办法 |
黄石政规〔2017〕7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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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函〔2019〕37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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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黄政发〔2020〕22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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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办发〔2021〕40号 |
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