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 黄石军分区关于印发《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22〕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黄石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3日
黄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军人军属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黄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奉献,在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上应当予以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调配安置、专项招聘、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实施多途径、多渠道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办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与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驻军与地方人民政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驻黄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下列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
(二)组织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安置,主要做好公务员招考、转任安置方案拟制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安置的编制服务工作。
(四)人社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安置,主要做好随军家属的事业单位招考、转聘安置方案拟制、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技能培训、岗位推荐、档案托管、社会保险以及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核等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和专项招聘开支等经费保障工作。
(六)市场监督、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工商注册和税费减免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主创业。
(八)双拥工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遇到的突出矛盾问题,牵头组织检查督导和考核评比,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同时做好随军家属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九)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汇总、提报等工作。
(十)驻黄部队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做好本单位随军家属身份认定、就业安置资格初审、跟进协调服务,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招聘会。
第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实行调配安置。当年批准的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当年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经报市退役安置办审批后次年底前安置到位。
第九条 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对随军家属不设常住户口条件限制。
第十条 全市每年统一组织随军家属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考试,原则上市本级、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启用1至2名编制岗位用于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随军家属。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加大对随军家属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的编制保障力度。
调配安置和专项招聘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现役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第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年龄偏大、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特别是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就业意向,按照竞争、择优、优先的原则,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由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应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其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其中:
(一)对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驻地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
(二)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三)对年龄较大、就业较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第十六条 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年初结合部队驻地企业的岗位需要和条件,制定无工作随军家属职业技能培训方案,抓好培训组织实施,帮助随军家属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官兵和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人社部门在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内统一组织,依托地方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