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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1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曲政规〔2021〕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请结合曲政规〔2021〕2号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曲靖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综合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美丽曲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及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使城乡卫生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两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当地乡(镇、街道)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两级爱卫会负责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地区爱国卫生发展规划。

(三)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创建活动。

(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五)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六)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各单位开展讲卫生,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防疾病活动。

(七)开展以农村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污染和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九)制定爱国卫生标准和检查办法,开展检查和卫生效果评价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在当地乡(镇、街道)爱卫会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二)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

(三)按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地、本单位及个人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乡(镇、街道)爱卫会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全市各级爱卫会及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把健康教育、除“四害”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分期实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把健康教育、除“四害”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项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和公共厕所,对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建设及依法监督管理,保持城市环境卫生、整洁、舒适、宜居宜业。

(四)卫生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工作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环节食品卫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监测。

(六)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加工环节食品卫生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监测。

(七)商务部门、民宗部门负责规范市场管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严格屠宰行业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取缔经营无证猪肉业主,逐步将牛、羊等牲畜纳入定点屠宰范围进行规范管理。

(八)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九)扶贫部门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围绕“村容整洁”的目标,加强村庄道路、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十)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十一)水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

(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应环境保护职责,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建筑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搞好污染减排,保护环境。督促医疗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按照规定对医疗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卫生、科协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对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或讲座,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良好卫生习惯养成教育。

(十五)其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组织所属人员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并积极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全市建立并实施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