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7〕158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三沙市、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事实施意见》(琼发〔2017〕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于2017年前完成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类收费停车设施必须依法合理规划及建设。

  二、各市、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于2017年12月前制定具体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制定,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和完善城镇交通网络建设,优化交通设施资源配置,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要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四)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  各市、县、自治县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镇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对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应当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对进入停车设施短时停放的车辆应当给予适当免费,具体免费停放时间由各市、县、自治县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