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大政发〔2007〕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正处于积极抢抓“双重”机遇、力争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的升级、增长方式的转变、创新能力的提高、社会事业的进步,需要数以万计的优秀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还不够完善,仍存在着对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保证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上得起学,鼓励他们更加勤奋读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大连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迫切要求,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之后,我市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真正把这件惠民强市的大事落实到位,抓紧办好。
二、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关于加快构建和谐大连若干重要工作的意见》,促进优秀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为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持;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
(二)全面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应遵循“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管理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在认真落实国家、省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范围、增加项目等措施,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向优秀学生倾斜、向中等职业教育倾斜。
2、经费合理分担。采取客观因素法,确定市县政府间经费分担比例,鼓励各级政府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顺利接受职业教育,提高全体市民素质。
3、政策导向明确。以助为主,奖助结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
4、管理规范有序。资金集中管理、专户运作,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资助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直接到人。
三、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资助政策
1、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落实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3%。
3、落实高校国家助学金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高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15%。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和3000元,两档资助面分别占10%和5%。
4、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所有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二)落实省资助政策
根据省有关规定,我省继续设立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三)完善市资助政策
1、继续设立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市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奖励3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为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增设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奖励面约占在校生的2%。
3、继续设立市政府“寒窗基金”,用于资助我市当年考入大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
获得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高校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市政府奖学金不兼得。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四、经费承担
(一)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经费承担
1、市属高校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2、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省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承担。
3、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实行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毕业生流向等因素确定,具体分担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二)落实市属高校省政府奖学金政策经费,根据省规定,由省财政承担。
(三)完善市资助政策的经费承担
1、市属高校市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2、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
3、市政府“寒窗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经费管理
(一)预算管理
为加强管理,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市集中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承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1、各学校要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市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其中,归口劳动保障及其他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将预算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各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