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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办发〔2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曲靖中心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9〕89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曲靖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曲发〔2019〕28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规〔2020〕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曲靖现场办公会议精神,深入落实麒沾马一体化发展和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曲靖中心城市一盘棋、一体化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建立与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模式,加快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开发建设,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土地市场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支持曲靖中心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政府依法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周边土地使用功能,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运作模式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主体,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或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属地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区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主体。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法人企业作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承接主体,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承接主体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筹措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征地拆迁资金和工程建设资金。

2.负责办理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环保、水保、林业等手续。

3.负责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定依法选择施工单位,做好监督管理施工质量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4.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书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主体承接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项目承接主体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整理项目的范围、面积。

2.整理项目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达到的标准。

3.整理项目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4.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5.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结算和移交。

6.整理项目成本认定、投资报酬、资金支付方式的约定。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三)项目实施

1.开发整理方案的编制及报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土地储备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编制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开发整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项目背景、项目审批情况及前期进展)。

(2)项目开发范围及面积。

(3)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4)片区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

(5)片区内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开发成本构成、经济估算分析及资金筹集方案。

(7)承接主体选择方式、投资报酬、开发建设周期、开发进度控制、资金拨付方式等情况。 

(8)制定成本控制、社会风险控制等相关措施。

2.承接主体的选定及报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要求相应的资格,并能够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文件或相关金融机构的授信或委托,提供项目资本金出资能力证明文件。经依法依规选定的承接主体应当及时编制具体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经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周期原则上为2—5年。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项目周期长短,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给予承接主体的报酬。

3.征地拆迁工作。

纳入片区开发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资金监管和成本控制工作。

市级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征拆资金,项目承接主体负责筹集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征地拆迁工作资金使用计划,适时拨付给属地政府(管委会)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并核拨适当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给属地政府(管委会)。其中,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经费按照6000元/亩计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经费控制在拆迁补偿总额3%以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迁工作经费控制在征收补偿总额1%以内,三项工作经费纳入土地收储成本。

4.成本控制与过程监管。

按照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方案进行成本控制,项目完成后,由土地收储机构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对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审核,涉及的审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