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8〕20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遵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4日
遵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办法
为优化我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函〔2018〕40 号)、《遵义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认定原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办园许可,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以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布局合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二)资质齐备。幼儿园应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齐全、效期有效。
(三)办园规范。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园,基本条件达标,无安全隐患,三年内接受过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分类评估,被授予“一类”、“二类”、“三类”称号;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适宜,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用工制度规范,教职工试用期满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教职工购买保险;办园满两年且近一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年检合格。
(四)收费合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面向大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普惠性服务,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划定的服务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入园。且幼儿保育教育费生均月收费标准在 800 元以下。收费标准及项目要在园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伙食费单独设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五)质量保障。举办者应为幼儿园保育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师幼比合理,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合法权益;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现象;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一)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年5月底前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认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后,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组(简称“评审组”),根据辖区内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公示公告。对经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字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于每年6月底前发文公布并授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在年报代码库中修改学校(机构)基本属性标识。
(四)上报备案。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三、扶持政策
(一)强化政府职责。坚持公益普惠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基本原则。要建立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采取保证合理用地、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的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占比例,不断提升其办园质量。
(二)提供土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规划时,可以向国土部门提供教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证明用于非营利性幼儿园建设,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按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在土地出让时严格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及《遵义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幼儿园性质等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建立财政奖补政策。一是在普惠性民办学前资源的不足的居民区,政府要采取减免租金、综合奖补等措施,通过成本核算后,按幼儿或教师数量向幼儿园购买普惠学位,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二是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级政府按照每年每生不低于500元标准安排补助经费,支持其改善办园条件、购买老师“五险一金”、发放教师工资福利和培训教师等。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三是在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对当年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办园成效显著的幼儿园实行按班奖补。对举办0-3岁普惠性托幼班的幼儿园或幼教机构,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进行补助。
(四)支持师资队伍建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幼儿师资管理,可从公办幼儿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遣骨干管理人员,或一定数量骨干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同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研指导、园长及教师培训进行统一部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享有同等权利。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不断提升其办园质量。
(五)实行集团帮扶指导。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区域,全部纳入教研指导责任区及学前教育集团管理,与责任区核心园和集团龙头园建立学习共同体,确保每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都能获得经常性的教研指导,提升其教育、保育水平。
(六)其它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加强管理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每年一次。未按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的,各类奖补资金一律不予安排。
(二)强化小规模幼儿园管理。对城市6个班以下且在园幼儿180人以下、农村5个班以下且在园幼儿150人以下、按审批要求无法取得办园许可证,但可为适龄幼儿提供普惠学前教育的小规模民办幼儿园实行挂靠、合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