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1〕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稽处、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为做好城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0号)、《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通知》(鄂人社函〔2011〕6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在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其参保缴费手续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统一办理。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未在城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需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时免冠照片,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2个月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宜昌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缴费费率按照宜昌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医保的费率之和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大额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一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