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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城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宜昌市城区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

2015-12-31 宜人社发〔2015〕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在我市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夷陵区,下同)的所有本地和外地注册在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相对固定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业职工,仍按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临时性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根据建筑用工的特点,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实行一次性代缴,建筑业职工个人不缴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有关规定分包工程时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并将代缴的工伤保险费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负责,分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征收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征收费率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5‰。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征收费率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75‰。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根据建筑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基金收支状况,对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进行调整。

  四、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集中管理,定期分析运行状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投保,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

  五、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施工合同或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筑业职工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完工的工程,建筑承包单位应在合同工期到期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工程追加预算的,建筑承包单位应及时补交工伤保险费。

  七、建筑业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汇总建筑业职工基本信息,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建筑业职工发生变动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八、建筑业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均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九、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障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

  (一)按时足额缴费并在参保有效期内;

  (二)工伤事故发生在施工合同范围内;

  (三)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建筑业职工;

  (四)工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顺延)及时上报的;

  (五)有效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

  十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

  (1)未按时足额缴费或在参保有效期限外的;

  (2)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的;

  (3)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建筑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