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九府办发〔2020〕38号
柴桑区、濂溪区、浔阳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经2020年9月17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巩固和提升我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水体长“制”久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19〕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龙开河、护池河、向阳沟、龙开故道、琵琶湖、十里河、濂溪河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水体维护、保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黑臭水体在完成治理工程建设,消除黑臭并销号后,应依法明确维护运营管理单位。
(一)市城发集团负责对龙开河治理项目建设的调蓄设施、泵站、生态浮岛、应急处理设施等工程范围内的设施进行日常运营维护。
(二)龙开河岸线及水面的保洁工作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主管网检测清淤堵漏修复工程纳入龙开河治理项目包由城发集团负责完成,沿河截污主干管网在黑臭水体销号后移交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局负责管理维护。
(三)护池河岸线及水面保洁和暗涵的清淤维护工作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北侧截污干管清淤堵漏修复工程纳入龙开河治理项目包由城发集团负责完成,在黑臭水体销号后移交给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维护。
(四)向阳沟由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八里湖新区管委会按属地边界负责所属地段的定期清淤、管理等日常维护工作。
(五)市城发集团负责琵琶湖岸线及水面的保洁工作,对琵琶湖治理项目建设的调蓄设施、生态浮岛、应急处理设施、净化站、截污主干管网等项目工程范围内的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六)十里河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PPP项目合作期内,九江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水面保洁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日常运营维护。不在治理项目工程范围内的由原管养单位负责进行管理维护。
第六条 市城发集团作为琵琶湖、龙开河黑臭水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对琵琶湖、龙开河水质持续达标牵头负责;九江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十里河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应对十里河水质持续达标牵头负责。市城发集团和市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要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对存在的违法偷排污水、乱倒垃圾、水面大面积漂浮物等情况应进行举报,并上报有关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查处,确保水质持续达标。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黑臭水体治理、组织申报销号,开展示范城市创建等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本细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绿化、环卫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以上设施中管理权限在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和市城发集团的,指导、督促属地政府(管委会)进行管理,确保水面垃圾有专人清理、无大面积漂浮物,沿岸无垃圾。
(二)统筹黑臭水体流域范围内全市排水管网的维护养护。负责市城市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管网维护普查,监督指导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管网维护普查工作。
(三)对市本级负责管理的管网区域,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负责所管辖的市本级排水许可的管理和宣传工作,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对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各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本细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第三方水质监测单位对黑臭水体水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建立水体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并将黑臭水体水质情况定期公示。
(二)负责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点排污口普查登记及建立台账工作,对市中心城区重点排污口,要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港口局共同开展普查工作。
(四)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非法排污单位涉嫌刑事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