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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0〕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规范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641号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城通〔2019〕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函〔2019〕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财政直接支付运行费用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含茅台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及运行费用的核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运行费用按合格处理水量计费,按月审核计量并拨付。运行费=合格处理水量×政府核定计费单价。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承担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水质的核定,其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县级财政承担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水质的核定。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承担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方面的考核和污水进口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其余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县级财政承担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方面的考核和污水进口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口在线监控设施联网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级财政承担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运行处理单价,其余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区域内县级财政承担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运行处理单价。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分别依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果,按月向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拨付运行费。

第五条  水质核定的污染物指标为COD(化学需氧量)、NH3-N(氨氮)。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实施水质水量核定的前提条件为:污水进口浓度COD(化学需氧量)≥120mg/l,NH3-N(氨氮)≥15mg/l。污水出口浓度达到国家、省、市提出有关标准要求。

TP(总磷)、TN(总氮)待技术经济条件成熟后另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出口在线监测设备至少每季度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一次手工比对监测。若比对不合格,下一季度不予实施水质水量核定。

第二章   水质核定

第七条  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进口浓度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可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进口在线联网数据参考核定),出口浓度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的核定,优先采用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其次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再次采用污水处理厂现场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第八条  在线监测数据以日均值和日超标比例核定,若日均值超标,或当日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数据超标,且无合理解释的,则核定当日处理水质超标,当日处理水量不予认定。

第九条  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出口进行监督性监测,若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告知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并认定监测当日处理水质超标,监测当日处理水量的3倍不予认定。运营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立即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检测机构复测直至水质合格。若复测仍然超标,则认定为从初测之日到复测当日期间的处理水质超标,初测之日到复测当日期间处理水量的3倍不予认定,直至复测达标为止。复测费用由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承担。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涉及主要污染物削减的工艺指标应满足运行控制要求(以现场的《操作规程》为准)。依照现场《操作规程》,若溶解氧、污泥浓度、30min沉降比等关键工艺指标数据连续三天达不到运行控制要求,且无合理解释的,则认定该时间段内处理水质超标,处理水量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加强中控室值守和现场巡检,及时发现在线监测设施和现场测量表计出现的故障,并及时报告、维修或及时通知在线监测设施委托运营单位报告、维修,同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人工补测并对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及时修约、补录。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对处理水质进行核定。

第三章   水量核定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核定,依照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核定情况,结合出水流量计、进水流量计、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和用电量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