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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历史遗留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土地使用手续的通知【无附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历史遗留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土地使用手续的通知【无附件】
大政办发〔2019〕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体现政策延续性,妥善解决《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相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1号)实施前的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使用土地问题,规范补充用地手续办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居民的合法物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11月2日前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居住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居民个人购买的公建式公寓项目,其配建地下(半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作为项目公共停车场管理、使用及人防停车位之外,应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遗留配建地下停车场用地的土地级别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0〕40号)中附表一、二(详见附件1、2),按以下比例收取:

(一)地下一层及半地下停车场按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的50%计取;

(二)地下二层停车场按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的25%计取;

(三)地下三层及以下停车场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核算土地出让金时,规划确定的敞开式停车场部分,按每个车位15平方米计算;规划确定的封闭式停车场部分,按停车场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确定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部分,按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遗留配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