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2012年8月13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2〕148号)发布根据(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业务管理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以下统称工作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征地工作激励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提高征地工作经费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效益性,调动各区管委会、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积极性,保证我市征地工作保质保量顺畅开展。根据《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2013〕4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镇和有关部门对征地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工作经费的拨付
(一)各区镇或部门在征地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拆迁补偿支出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拆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相关依据审核拨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核定征地工作经费,并随征地补偿资金一并拨至各区镇或有关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开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专户。
(二)各区镇或部门某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经审计确认金额与预拨金额有较大差距时,征地拆迁补偿款在多还少补的同时征地工作经费也应进行多还少补。出现预拨款多的情形时,主要用于抵顶下次拨款金额。
第四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
(一)征地工作经费正常情况下主要用于征地工作办公费、交通费、工作车辆燃油及维修费;临时聘请的征地拆迁人员的工资;误餐费;征地工作协调经费以及征地拆迁中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或不可预见特殊问题的解决经费等专项用途。
(二)满足上述征地工作专项用途后的结余可用于:1.农民的就业培训;2.农民的生产扶持;3.区镇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4.居(村)委会的环境改造;5.其他民生项目的支出。
(三)各区镇及有关部门历年征地工作经费累计结余较大的,可不向市财政申请预拨资金,自行建立征地拆迁补偿款周转金。周转金垫付某一时段的拆迁补偿款后及时认真编制《三亚市征地拆迁补偿实际发放明细表》,按要求将补偿金额开支情况准备齐全一同报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审计,同时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垫付资金予以补充并周转用于本区镇或本部门新的征地拆迁补偿支出。
第五条征地工作经费审批管理权限
(一)各区管委会、镇政府按上述专项性用途直接从征地拆迁补偿款专户中开支的,将参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0〕7号)中有关已定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审批权限进行用款。各区管委会、镇政府对满足上述征地工作专项性用途后的结余开支将依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三亚市镇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0〕7号)有关未定具体项目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审批权限进行用款。
(二)各区管委会、镇政府利用征地工作经费实施工程类项目支出的,其实施项目的支出结算管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管理的通知》(三府办〔2011〕3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核算
(一)各区镇和相关部门应将征地工作经费随同征地补偿款纳入基本账和征地辅助账进行双账核算。属财政拨款的,列收列支,属企业或主管单位委托征地的,列入“暂存款”。属财政拨款的,在基本账套核算时不分明细项目,统一挂接“征地经费”项目,年终办理结转,纳入部门决算。备查账中设置“征地工作经费收入”一级科目核算市级财政拨付的征地工作经费资金,以及“征地工作经费支出”一级科目核算征地工作经费支出;一级科目下设对应项目的二级科目或以项目挂接进行明细核算;收支核算在年终不结转,不纳入部门决算,仅作备查使用。
(二)分管区镇或有关部门的核算中心(站)每月10日必须对征地工作经费分二级明细编制上月发生和截止上月的当年累计收入、支出和结余简表;每季完了的两周内按季编制上述简表并提供收支结余的项目明细分析,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第七条 村(居)委会包干征地工作经费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