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厅通〔2016〕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政法群工部、工会办事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切实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情日趋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共同参与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健全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保障,提升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一)大力推进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要求,依托企业工会组织,在职工3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推举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要将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同步推进。大中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形成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地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同级综治、工会、司法所等部门和组织建设乡镇(街道、社区)调解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窗口,由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窗口日常工作。在小微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较多的村(社区)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或配备调解员。2016年底前,全省乡镇(街道、社区)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指导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积极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推进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依托工会组织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等参加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协助用人单位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进行沟通,依法及时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三、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一)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设立和人员组成情况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单。要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建立调解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督促履行调解协议、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例会和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报告等工作制度,促进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发现和受理的案件(调解),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和综治部门通报,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和紧急案件信息,应及时向同级综治、维稳等部门通报。

(二)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基层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深入倾听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及时了解职工的合理诉求,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职工权益维护情况进行预警监测。参与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落实职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解决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控、早处置、早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三)完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综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导,综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争议隐患的滚动排查,及时发现重大纠纷苗头,视情启动应急调处预案,及时妥善处理争议案件。

(四)建立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各级仲裁机构要认真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三项工作制度,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调解。仲裁委员会认为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仲裁委员会要根据《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