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能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 州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障厅
贵 州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贵 州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贵 州 省 水 利 厅
贵 州 省 能 源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贵 阳 中 心 支 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1年9月28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通讯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开立、撤销
第四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建设等其他项目不低于15%。
总包单位应将以上约定内容上传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
第五条 各商业银行应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具备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向监管部门共享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等详细信息的信息管理系统,可承办专用账户业务。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工程项目所属监管地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项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后10日内由总包单位将相关信息上传综合服务平台并报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不超过20个,且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建设单位拒不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应先行为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简化开户所需相关资料,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开户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负责,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30日,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等。
开户银行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表》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拨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审核总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含预付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建设项目结算工程进度款时,累计拨付到专用账户的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累计结算金额的比例不低于施工合同约定比例。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的拨付日期应当提前工资支付日期至少7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总包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可依法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农民工工资代付。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将相关修改情况上传综合服务平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并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引入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建筑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数据上传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依据。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因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工作,或拖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责任。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推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开户银行应当减免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开户银行应免除新工资卡的异地取款手续费、跨行取款手续费、短信提醒费、账户管理费、首次开卡工本费等。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人进场施工后15日内,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工人工资账户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绑定。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贵州省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逐步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