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2002-12-17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200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湖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003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本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促进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按照下列原则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一)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住房综合配套改革;
(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房改政策的连续性;
(三)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四)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补贴与企业分类指导相结合。
第三条住房货币化分配,采用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实施。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四条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下列职工,为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且本人或者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以下称无房职工);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且本人或者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以下称缺房职工);
(三)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以下称新职工)。
第五条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实施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承担。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城区普通住宅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因素测定,住房面积基准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384元。按32年的发放年限进行分解,每年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12元。
第七条职工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参加工作的,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工龄优惠标准,对此前的工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住房面积5.4元的补贴。
第八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城区住房基准补贴标准、工龄补贴标准、职工平均工龄、户平住房面积等因素测定,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其标准工资的28%。
职工月标准工资的构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见附件一)。
第九条职工职级住房面积标准,根据职工的职务、应聘职称确定(见附件二)。
第三章补贴计算
第十条住房补贴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住房补贴方式计算,计算和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第十一条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办法实施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2元×办法实施前的工龄+5.4元×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职级住房面积标准。
办法实施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8%。
第十二条缺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办法实施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12元×办法实施前的工龄+5.4元×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住房面积。
办法实施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按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8%÷职工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差额住房面积。
本办法所称差额住房面积=职工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已购 (租)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8%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新职工按月住房补贴额=职工月标准工资×28%。
第十四条职工家庭中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算。
非住房补贴对象或缺房职工与配偶离婚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享受或者增加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职工标准工资发生变动或因职务晋升调整职级住房面积的,从当月起按变动或调整后的月标准工资、职级住房面积计算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住房补贴自劳动关系终止时起停止发放。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领取住房补贴的,补贴年限再连续计算。
第四章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需的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拨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财政部门核准的资金渠道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单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无房职工、缺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张榜公布,经市房改办审核后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制定分期发放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核后在5年内发放完毕。
第十九条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直接发放到被补贴的职工个人。
按月补贴由所在单位随工资按月发放到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退休手续时起,一律停止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职工在按月领取住房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按月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市房改办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等部门,加强对各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发放补贴或者骗取补贴的,除如数追回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由企业依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制定,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职工月标准工资构成
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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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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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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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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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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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等级加活的部分(即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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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职工住房补贴职级面积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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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应聘
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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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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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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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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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助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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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工,工龄
20年以下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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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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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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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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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工龄20年以上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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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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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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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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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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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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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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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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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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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