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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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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

(二)工作目标。践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服务体系,积极探索救助管理工作法制化、专业化、社会化、长效化,实现“应救尽救”的工作目标,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按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类进行施救的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合力。

三、部门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宣传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群众关爱弱势群体,奉献爱心,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揭露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综治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范畴,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好设施布局和建设工作。

(五)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依法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依法对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实施管理;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性病人,及时通知卫生部门并直接护送到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利用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帮助查找、核实流浪人员身份信息,维护救助管理站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

(六)城管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性病人的,及时通知救助站将其送往定点医院或联系卫生部门救治;对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处理。

(七)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定危重病人救治定点医院,黄石港区、西塞山区、开发区定点市惠民医院,下陆区定点市五医院,铁山区定点市四医院,救治传染性病人定点市传染病医院,救治结核病人定点市结核病医院,救治精神病人定点市精神病医院,大冶市、阳新县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定点医院;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履行救治职责,并及时通知民政部门确定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由救助站办理入院救治手续,对地址清楚的流浪乞讨人员,通知救助站实施救助。

(八)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作用,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市救助管理站落实各项救助保障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按孤儿落实养育政策;督促市精神病医院做好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医疗救治经费。各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市救助管理站对各县(市)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业务指导。

(九)财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实际拨付费用,建立经费自然增长机制,足额保障救助管理工作各种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费用。

(十)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购票、进出车站、乘车提供便利;旅游黄金周、春运及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各车站设置临时救助点。协助救助管理站为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购买车票、进出站、乘车等提供方便。

(十一)旅游部门。督促指导A级景区(点)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十二)教育部门。支持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轻微犯罪流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落实救助保护机构中无法核实身份、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的就学和免除其学杂费等工作。

(十三)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解决救助管理站参照公务员管理。对救助保护机构中聘用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十四)司法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五)房产部门。检查国有公租房内是否有流浪乞讨人员入住;协助公安机关对入住国有公租房内的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乞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

(十六)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共青团、妇联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救助保护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残联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姓名、住所、单位等查找工作,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领导,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配备专人和救助车辆,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