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的意见
宜府办发〔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工业副产磷石膏综合利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1〕73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工产业专项整治及转型升级的意见》(宜发〔2017〕15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磷石膏综合利用奖补共担机制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化工产业磷石膏综合利用补助资金,有工业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利用我市磷石膏资源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工业产品的企业,按实际消纳磷石膏量(干基)给予补助。副产磷石膏的县市区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跨县市区域综合利用的,由磷石膏来源地属地政府配套补助。相关企业贮存或者处置磷石膏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市级化工产业磷石膏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相关县市区制定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二、支持企业加大磷石膏综合利用
(二)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在水、电、气等要素配套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纳入大用户用电直接交易予以支持。对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优先安排生产调度资金。
(三)支持开拓市场。全面落实市住建委等5部门《
关于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7〕111号)精神。相关部门要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对推广应用以磷石膏为主要原料的制品(产品)的工程项目和项目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牵头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鼓励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由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国内各类相关专业展会,由同级政府按展位费的10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积极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各类相关专业展会。
(四)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精神,对于生产砖瓦、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磷石膏改性球、磷石膏粉、磷石膏晶须等产品,其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包括全部或部分磷石膏在内)的企业,以及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其他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废渣(包括全部或部分磷石膏在内)的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优惠政策。
对于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磷石膏在内)生产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创新成果转化
(五)支持先进技术研发和转化应用。科技部门将磷石膏综合利用列为“重大科技专项”,引导关键技术攻关。对采用经济适用的化学法处理磷石膏,开发低能耗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制硫酸钾副产氯化铵等技术;利用低品质磷石膏生产低成本高性能的矿井充填专用胶凝材料,利用原状磷石膏开发低熟料磷石膏矿渣水泥及混凝土制品、与装配式建筑结合成效显著的;开发超高强α石膏粉、石膏晶须、预铸式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成型品、高档模具石膏粉等高附加值产品生产技术及装备的,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六)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市级化工固废循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促进黑磷产业链、磷石膏和磷尾矿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对获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磷石膏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