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业经大连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大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加快建设产业结构优化的先导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审改办)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研究确定,经同级审批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复核、汇总,报同级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及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等;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