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3年4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主动适应全市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3件规章
(一)《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
(二)《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5年4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三)《昆明市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二、修改下列4件规章
(一)《
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9年5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将第九条、第十九条删除。
(二)《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年1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1.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2.将第十五条删除。
(三)《
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