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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劳社发〔2006〕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宜昌市欠薪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欠薪应急预警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宜昌,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6〕5号)、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意见》(宜府办发[2004]104号)文件精神,设立欠薪应急资金。为规范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欠薪应急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因企业主拖欠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由此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职工临时生活费或路途费。

  第三条欠薪应急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单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欠薪应急资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五条欠薪应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企业主逃逸或用工主体消亡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并可能由此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暂借付职工一至一个半月的生活费或返乡路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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