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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8〕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



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9号)、《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意见》(赣人社发〔2017〕5号)、《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落实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拓宽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引导城乡居民合理就医,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1.普惠为主,保障适度。由个人(家庭)帐户的门诊保障模式,平稳过渡到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模式。主要对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及时就医,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2.总额控制,统一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管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总额预算控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自负”。

3.合理定点,方便群众。发挥基层首诊作用,以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按照布局合理要求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可就近选择参保地县级中医院、1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4.简化程序,强化监管。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直接刷卡,即时结算。县(市、区)医疗保险部门要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和门诊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三、基金筹集

1.已经实施的每年度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基金中划出100元至参保人员个人(家庭)帐户的政策维持不变。个人(家庭)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也可抵缴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

2.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从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每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70%,扣减划入个人(家庭)帐户资金后,剩余部分划为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参保所在地县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费用,不能用于冲抵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不得向城乡居民返还现金。

2019年普通门诊统筹的筹资标准为50元/人.年,以后每年度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3.各县(市、区)可根据门诊统筹保障人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门诊统筹业务经办需要,确定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基金支付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在定点的县级中医院门诊中医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