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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9〕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等。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新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湿地生态补偿和湿地生态修复,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以及气象等方面的省内外专家组成。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因地制宜建设湿地科普宣教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合作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湿地资源普查,将普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普查结果作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与国土空间规划、各行业专项规划等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湿地资源得到保护。

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新旅等部门科学制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依据市湿地保护规划要求和按照相应方式组织编制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保护管理。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通过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对湿地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  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传教育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省级湿地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湿地公园及其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十三条  在重要湿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二)擅自采砂、采矿、挖塘、筑坝、烧荒、揭取草皮;

(三)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动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底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五)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八)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非法收售鸟卵以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

(九)其他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