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小型经营场所消防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正安“3.3”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明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消防监督职责,有效预防和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对各级有关各部门涉及小型经营场所消防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明确。
一、进一步明确小型经营场所消防管理职责
(一)县(市、区)政府职责:全面负责小型经营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组织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型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网格为单位开展排查。对小型经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组织实施督办整改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业部门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住建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对建筑商业网点层高设计进行源头把关;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小型经营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把好工商注册登记关,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作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市场主体加强行政指导。文体旅游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网吧等消防安全管理。商务部门加强加油(气)站等易燃化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业能源部门加强对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诊所、社区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教育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审批的培训机构等消防安全管理。民政部门加强社会福利、养老院等消防安全管理;交通部门加强对客运车站、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电力、燃气部门依法对违法经营、违章乱搭乱建、违规用电用气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消防部门职责:指导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培训;指导小型经营场所集中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所在街道及辖区的小型经营场所消防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小型经营场所集中区域建立联防组织;组织小型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培训、演练;组织社区、村居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社区、村居两委履职的情况进行检查;向小型场所经营业主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火灾隐患书面报告上级政府进行督办整改。
(五)公安派出所职责:对本辖区小型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查;指导社区、村居网格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区域联防组织和小型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培训、演练;向小型场所经营业主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六)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对小型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提示经营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日常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七)小型经营场所职责:依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夹层,违规设置成人员活动场所、住宿、易燃易爆库房等使用;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遵守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规程;严禁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切割、装修等施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懂得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达到会报火警、会疏散逃生、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在场所明显位置张贴防火警示标语。
二、明确消防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职责,督促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小型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所属行业、系统及监管对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三)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应当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