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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九府厅发〔2015〕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11号规定,1.将第一大点修改为:“一、工作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对病死畜禽采取‘全市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方法,在修水县建设一个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鼓励县(市、区)建设县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在乡镇配套建设或依托规模养殖场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全市病死畜禽统一由修水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无害化处理,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病死畜禽处置难、乱丢弃、非法流入市场等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 将第三大点第(一)点中第1小点修改为:“(一)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1.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完善,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结合当前生猪生产新形势、借鉴其它已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运营现状、市场需求和我市畜禽饲养实际,在我市唯一一个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修水县建成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1个,鼓励县(市、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全市病死畜禽统一由修水县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集中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10吨/天(应急处理能力20-25吨/天)、占地面积约15亩,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根据养殖规模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场和区域性转运中心建设坚持企业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行机制。病死畜禽收集由企业配备专业封闭式运输车辆,到区域性病死畜禽收集转运中心和各收集暂存点进行装运。所在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督促处理场将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3.将第三大点第(二)点中第3小点修改为:“(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3.建立病死畜禽集中装运制度。各暂存点收集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时向转运中心或处理场报告,转运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暂存点,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确认等必备程序后,方可装运移至转运中心;转运中心收集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时向集中处理场报告,处理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转运中心,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确认等必备程序后,方可装运移至转运处理场;未建区域性转运中心的,按照要求完成签字确认等必备程序后,可直接从暂存点送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场。”

4. 将第三大点第(二)点中第5小点修改为:“(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5.建立月报审核制度。处理场、转运中心及暂存点在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时,要完善手续,妥善保管原始记录单,对原始数据分类统计、管理,每月底将当月统计报表交由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农业、财政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保障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对病死畜禽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稳步推进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病死畜禽处置难、乱丢弃、非法流入市场等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引导社会资本、依托相关企业建立现代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在规模养殖场、各乡镇(场)建成一批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构建养殖场(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场与政府部门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建立收集、运输、处理、监管、保险赔付、财政补贴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六有、全覆盖”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即有专业机构监管、有专门企业处置、有专业人员从业、有专属车辆运输、有专项经费保障、有全社会共同监督,实现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至“十三五”期末,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完善,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结合我市各地畜禽饲养实际,在修水、瑞昌、都昌先行试点建设3个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场建设分步实施, 2015年在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修水县率先试点。每个集中处理场设计处理能力5-10吨/天(应急处理能力20吨/天)、占地面积约15亩。处理场建设坚持企业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行机制。病死畜禽收集由企业配备专业封闭式运输车辆,到各收集暂存点进行装运。所在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监管,督促处理场将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2.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网络体系。做好集中收集暂存点的规划建设工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网点。各县(市、区)收集暂存点的数量、规模、位置应结合畜禽的饲养量和饲养地而定,具备通路、通水、通电、消毒和便于监控、管理等条件,并配备冷藏收贮设施。明确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等企业为收集暂存点的建设、使用、管理主体,市、县(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二)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环节工作程序。

1.建立病死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场)印制乡村监管责任人及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暂存点责任人服务联系卡,发至辖区各养殖场(户),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畜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辖区收集暂存点负责人报告,自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的规模养殖场出现病死畜禽,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乡村监管责任人报告,按要求自行收集存放。

2.建立病死畜禽定点收集制度。集中收集暂存点接到病死畜禽报告后,必须6小时内安排收集员到现场了解死亡原因,认真填写详细信息并拍下影像资料,经过养殖户(屠宰点)、乡村监管责任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收集员四方签字确认(一式四份,养殖(屠宰)场(户)、暂存点、乡村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各执一份),方可运至暂存点冷藏。保险公司人员现场确认的是参保能繁母猪和育肥猪。

3.建立病死畜禽集中装运制度。各暂存点收集病死畜禽达到一定数量时,向集中处理场报告,处理场必须在24小时内到暂存点,经暂存点管理人员、乡村监管责任人、处理场工作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运移至处理场。

4.建立病死畜禽集中处理场监督机制。落实处理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建立接收暂存点病死畜禽数量台账和日处理台账以及无害化处理副产品生产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汇报收集和处理病死畜禽工作情况。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处理场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