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曲靖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曲靖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7月28日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我市的外省和本省其它州(市)人员或者在我市各县(市、区)内跨乡镇、街道(同一城区跨街道之间居住的除外)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现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居住证由曲靖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云南省公安厅规定的式样和标准制作。所需经费由曲靖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暂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第七条各县级公安机关对本地的《云南省居住证》编码进行统一登记,按号段分配到各派出所使用。
  第八条各派出所应建立领用登记本,载明领用人、数量、编号、日期等事项,以备核查之需。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居住证办理条件发放《云南省居住证》,严禁超范围或徇私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云南省居住证》。


第三章 居住证办理


  第十条到我市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登记凭证。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流动人口与其签订用工或租赁房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其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自愿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证件照2张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制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1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原办证机关办理签注手续。符合规定的,加盖年度签注章,予以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原办证机关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暂住地址在我市辖区内发生变动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现住地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换证。


第四章 公共服务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