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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国土房屋局、环保局、规划局、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维护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问题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和统计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和信息互通工作;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或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市发展改革委从2008年6月开始按月向社会公告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出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时,随文下发《大连市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项目单位要按《信息表》要求内容认真填写项目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本部门项目建设手续办理程序时,要核对需前置的规定程序履行情况,并对《信息表》填报情况进行审核。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后,应先将批准文号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将填写完备的《信息表》报原出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再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后的《信息表》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准文件。对于原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后调整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应要求项目单位到原出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补办《信息表》登记手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为该项目建立管理档案。